仙逆TXT > 都市小说 > 大明之无敌暴君 > 第457章 明朝弊端
    实际上,类似改变班次的问题,早在正统十二年就已被人提出。

    该年十二月,福州府闽县知县陈敏政上书,对时有轮班制存在的问题作了适当分析。

    “正班虽止三月,然路程窎远者,往还动经三四余月。

    “则是每应一班,须六七月方得宁家。”

    “其三年一班者,常得二年休息。”

    二年一班者,亦得一年休息,惟一年一班者,奔走道路,盘费罄竭。”

    在他看来,这是多年来屡禁不改且愈发增多逃亡匠户的主要原因,只不过当时朝廷并没有将此议重视。

    回复只有四个字,旧例难改!

    朱由检从刘宗周口中得知此事,便重令六部附议。

    兵部尚书朱大典建议,将一年一班改作三年或二年一班。

    他说如有修造,将二年一班者上工四个半月,三年一班者上工六个月。

    此议得到了大多数朝臣的赞同,朱由检也批复准许,不过话却说的很简短。

    “匠户来京轮班,一年、二年及三年者,俱令四年一班,着工部重编勘合给付。”

    这相当于极大减轻了全国轮班匠户的负担,工作量也缩减了至少二分之一,人身自有得到释放。

    但很快,朱由检又下发了严格的禁令。

    “自崇祯十八年起,各地匠户失班一次者,赴部补。”

    “二次、三次者,并从前不当班者,逮问罚班。”

    “三次以上者,责令充军,仍令当匠,敢蹈前非,杀之不宥!”

    在这期间,厂卫系统也开始对全国已有匠籍的匠户,居住地及亲族老小进行审查编册。

    各地星罗棋布的番子们要协助工部、内官监等有司衙门,查清那些隐瞒不报的匠户,将其重新编入匠籍。

    此后,一旦有逃亡或私瞒匠籍者,要行移原籍,责当地官司按名勾解。

    若为户绝者,亦从九族之列,别选他人充补。

    若当年有失班匠户,朝廷还将派出监察御史和锦衣卫下放失班省份,专查此事。

    对隐瞒不报或处置不力的官员,一概予以革职处分。

    之前宽松不少的优免政策和轮班时得到的额外福利,令听见的匠户无不是拍手称快。

    但紧接着,朱由检呼之欲出的杀伐之气,却令他们不寒而栗!

    本朝对匠户的管理,也是历朝以来最为严格的一次。

    当然,这次仅是对逃亡、失班匠户的惩处极其严厉,而非历朝以来对匠户的素不重视及苛刻,这在根子上不同。

    决定好这一切后,朱由检又找来刘宗周,询问了景泰年曾短暂实行的班匠银制度。

    在朱由检看来,轮班匠制和卫所制一样,都是落后急需改革的陈旧制度,需要新的政策去代替。

    但这种重大的改革,就像收复中原一样,不能短促而行,需要一步一步来,慢慢将其瓦解。

    如果说朱由检施行上述的奖与惩,是为了稳住全国已经崩散的匠户制度,让工商业重新走上正轨。

    那么恢复班匠银制度,就是为彻底取消轮班匠制度,起了一个头!

    这里的恢复班匠银制度,并不是字面意义上的恢复,而是要恢复初衷继续改革的意思。

    成化十八年起,全国范围内的班匠征银就已经开始实施。

    “轮班工匠,有愿出银价者,每名每月,南匠出银九钱,免赴京,所司类赍勘合赴部批工。”

    “北匠出银六钱,到部随即批放。”

    同时还规定不愿者,仍旧当班。

    很显然这不是强制性的,而是建议性的。

    但它的意义是重大的,即从政策上允许班匠以银代役,只要按规定出办工价银,班匠本身可以不去轮班。

    但好景不长,因各方面的阻力,弘治十八年时朝廷又重新拟定了班匠银制度。

    南北二京班匠,依照弘治十六年编填的勘合,有财力的班匠每班征银一两八钱,止解勘合到部批工。

    无财力的班匠每季连同勘合解部上工,工满日批放。

    而且如果没有勘合,班匠即使纳银,也仍要到部轮班。

    朱由检看得出来,弘治十八年的政策,在征银数额上比之成化时没有大的变动。

    但它却在各方面做出了让步,放缓了改革的进程。

    弘治朝在十八年之后,更反复强调勘合的重要,把勘合作为征银的重要依据,开始加大对匠户征银的控制力度。

    这基本上毁了多年的匠户制度改革成果,也让班匠银改革名存实亡。

    其一,这是弘治皇帝面对各方反对匠户改革的势力做出的让步。

    当初锐意改革的激情不再,但又不想让班匠银这每年至少几十万两的收入流失,彻底放弃改革,因而弘治才耍出了这一手段。

    他让班匠银以另一种近乎畸形的方式继续存在。

    为朝廷增加收入,却使得匠户制度不比从前,更加混乱不堪。

    其二,弘治十八年以后,朝廷屡次强调“有力与无力”,以此区分是否征银,这与前朝成化年间的“愿与不愿”,已有明显区别。

    说白了,判断班匠有无出备工价银能力的工作,由所司官员负责,不由班匠自己决定。

    这更将征银的强制性增强到顶峰,使得许多匠户因此家破人亡。

    全国范围的班匠完全征银,是在嘉靖四十一年完成的,征解数额仍是每班银一两八钱。

    再将每班银均为四份,即每名每年征银四钱五分。

    各地方有司要计算出班匠银每年的数额,征完解部,年终造册上报。

    从成化十八年的首度改革,到弘治十八年面对阻力的让步,再到后来征收班匠银的强制性达到顶峰,直至嘉靖四十一年完成全国征银。

    经过这一系列的变化。

    班匠银从最开始针对落后匠籍制度的进步改革,彻底沦为一种朝廷新征收的税种,实际与提出时的初衷已无直接关系。

    对于明廷来讲,财政又开发出一个新的税种,增加了收入,仅此而已。

    而对各地匠户而言,反倒更不如初。